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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时间:2015-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从严治检,切实加强我院检察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单位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第四条  严禁让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为己谋取其他私利。
  第五条  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单位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第六条  严禁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参与营利活动以及利用检察职权或身份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帮助。
  第七条  严禁案件承办人员私下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以及接受当事人律师的吃请、礼品等。
  第八条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
  第九条  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第十一条 严禁借本人和亲属婚丧嫁娶、搬迁、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第十六条 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上准则,自觉维护检察形象,如发现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将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