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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容检纪规定
时间:2015-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容检纪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严明检容检纪,做到执法文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接待来访群众、出庭公诉、审理案件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谨言慎行。

第四条  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

第五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条  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着制服时不得违反季节着装的要求,不准与其他服装混穿,检徽佩戴在规定的位置,不得佩戴除检徽以外的徽章和饰物。

第七条  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到营利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

第八条  着便装可根据个人爱好,但要遵循正派、庄重、整洁的原则,与身份、职业、场合相陈。工作期间一律不得穿短裤、背心、超短裙、拖鞋等。

第九条  严禁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穿着检察(法警)正装,佩戴检察(法警)标识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十条  严禁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停放在院里的公车、私车应整齐摆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