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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赔偿+修复+惩罚性赔偿”推进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由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一审宣判,提出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1426468.85元、惩罚性赔偿270918.7元的公益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且相关赔偿金均已追偿到位。

【办案过程】

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以张某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与两艘吸砂泵船相关人员合伙在长江干线与十一艘运砂船并绑作业盗采江砂约42905.93吨,共计价值约2310689.47元。

针对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等特点,为实现刑事检察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充分考虑各被告参与非法采砂所处环节、发挥的作用、采砂数量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区分确定侵权责任连带承担范围,该院对采砂团伙人员、采砂船人员、运砂船船主等四十五人分别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计9件。

下一步,迎江区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公益”这一核心要素,依托各项协作配合机制,坚定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守护长江水生态屏障。

【检察官提醒】

江砂系矿产资源,既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暴利驱使,盗采江砂现象屡禁不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砂,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需要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