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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 获刑14年!
时间:2022-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11月11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卷宗29册。承办人阅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控制轩瑞纺织等五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蔡某某(已判决)控制的公司,向舒城、怀宁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数额达1.3亿元,税额近2000万,其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至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还辩称李某某是五家公司实际负责人,经侦查李某某是一名身患尿毒症的低保户,张某某还教唆证人向公安机关出具假口供,扰乱公安机关侦查方向。

  为厘清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承办人对29册卷宗进行表格式梳理,张某某开票对象主要在深圳和安徽怀宁、舒城等地,承办人按开票对象分两笔表述犯罪事实,从“张某某为轩瑞等五家公司实际负责人”、“五家公司与深圳蔡某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金额”三个方面对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审结报告等证据进行分类整合,形成证据锁链。

  审查中,引导公安机关赴深圳、怀宁、舒城、岳西等地调取税务机关的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以及认证抵扣明细,调取犯罪嫌疑人与受票方见面的视频监控,核实收取开票费用的银行卡取款记录签名为张某某本人签名,综合其他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确定张某某为五家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查明其所收取的400余万开票费用的去向;过程中多次与深圳市检察院蔡某某案承办检察官联系交流,调取该案相关证据;对审计报告中错误问题进行更正补充,完善证据内容。形成58页近3万字的审查报告。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迎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40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零口供”并不能阻挡我们惩恶扬善的决心和脚步,用专业和证据成为我们公诉人有力的武器,让犯罪份子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