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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微信号用于电信诈骗,真“刑”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参加投票活动便可以获取大额红包奖励?

领取红包奖励需先按照要求变更微信登录密码?

遇到这样的宣传你是否会相信?

十三岁的小琴在上网时看到这样一条快捷的“赚钱”途径,一步步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操作,哪知道非但没有拿到红包奖励,还使得自己的微信号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工具。

案情回顾: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李某某以谎称发送红包的方式拉人进入QQ群,通过虚构做任务等话术骗取群内人员修改微信账号密码,然后将骗取的60个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二人违法所得共计24000元。其中开头提到的小琴的微信账号(经实名认证)被网络诈骗份子利用,导致被害人汪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52万元。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蔡某某、李某某被迎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

检察官提醒:经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开号人的性别、家庭住址、年龄、手机号、身份证号、账单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一系列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不向他人透漏社交账号密码,不转让、出租、出售社交账号,以免被犯罪份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