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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医药代表伙同患者骗保,被判刑
时间:2024-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但总有些人动起“歪脑筋”,心存侥幸,谋取不法之利。

基本案情:被告人严某某案发时系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负责推销该公司用于治疗肺癌的药品甲磺酸奥希替尼片。该药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医保报销条件是相关基因检测结果为阳性。患者边某某、吴某某(已病故)被诊断为肺癌,严某某于2020年8月、12月联系检测机构先后为二人做基因检测,结果阴性。严某某明知上述用药政策,为使患者通过医保报销开药,将二人的检测结果篡改为阳性。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患者边某某、吴某某用严某某编造的阳性基因检测报告通过医保报销开药,造成医保基金支出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迎江区检察院以严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4月17日,经法院审判,医药代表严某某篡改检测报告,联合患者骗取医保基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是为了最大范围覆盖需要医药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医保基金一旦出现严重超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就会随之削弱甚至崩溃,从而导致无钱看病的现象。严某某通过篡改检测报告的虚假方式,帮助患者通过医保基金支出购买药品,挤占了本该用于大多数参保人的公共资源,其行为不仅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也让患者承担了不必要的医疗和法律风险,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