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中共迎江区委和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直接受理的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九)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检察环节的具体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综合分析,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十二)协助区委管理和考核本院机关干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三)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负责其它应当由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